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9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福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澜社区观澜大道**兴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52。
法定代表人:李日成。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福达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62××××.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