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65号 原告:浙江胜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外王村。
法定代表人:吴普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火柴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海丰中街龙腾东方**1705。
法定代表人:江建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石滔,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胜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火柴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胜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胜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胜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