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7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城关佳丽百货商店,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当涂县南寺中路**佳丽百货店铺。
经营者:汪森。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当涂县城关佳丽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