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293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天佑创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江镜黑目饮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酒店村中富**。
经营者:何小辉。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江镜黑目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