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667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辉,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海佳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前中******。
法定代表人:方晓应,执行董事。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海佳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