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556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恒新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杏林村。
法定代表人:吴伟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诚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城北路**天孚智创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
被告:王永平,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原告台州市黄岩恒新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诚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永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台州市黄岩恒新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义乌诚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台州市黄岩恒新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14日,台州市黄岩恒新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恒新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恒新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恒新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市黄岩恒新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