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5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家正电器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梁永祥。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家正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