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初154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梦侠,女,汉族,1995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梦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225元,减半收取计为61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