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264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7。
法定代表人:贾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颍上县六十铺镇吴梅三八星地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六十铺镇彭庙村战沟张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U。
经营者:吴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六十铺镇吴梅三八星地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050元,减半收取计为525元,由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