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9号 原告:倪中生,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上松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永康市三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第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8DEC707。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告:永康市三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255073383C。
法定代表人:童彩冬。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
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中生诉被告永康市上松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三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倪中生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中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中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倪中生负担。
原告倪中生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