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12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东南州喜来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港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如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黔东南州喜来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中昊分店,住,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中昊大道**华伟中央城****商**/div>负责人:王桂芬。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黔东南州喜来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喜来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中昊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