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26号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光明高新产业园观光路以南、邦凯路以西邦凯科技工业园(一期)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N。
法定代表人:戴淑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颖,广东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玫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下朗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96。
法定代表人:周仲建。
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金玫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83055××××.X)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