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26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宝裕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坑同富裕工业区**厂房**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2。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总经理。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宝裕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12××××.1)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
原告余金石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