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71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甸县张萍五金小家电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鹤乡路西一段路北(鸿博商贸一楼B20号)。
经营者:张萍。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林甸县张萍五金小家电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原告唐光华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唐光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