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72号 原告;
江西科力厨房无油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农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K2D8XF。
法定代表人:涂传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劲松,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鹏,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252053F。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亮,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男,汉族,1989年1月23日生,住杭州市拱墅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市诺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101869。
法定代表人:赵伟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亮,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611682。
法定代表人:朱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忠,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科力厨房无油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诺邦商贸有限公司、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8月5日申请撤回对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0年8月26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诺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江西科力厨房无油烟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科力厨房无油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8元(原告江西科力厨房无油烟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4874元,由原告江西科力厨房无油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江西科力厨房无油烟科技有限公司4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