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杨卫星糖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92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杨卫星糖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杨卫星糖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7知民初92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07375028C。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杨卫星糖果店,经营场所驻马店市驿城区浙江商城****1023.1407。

经营者:王小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杨卫星糖果店(以下简称杨卫星糖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冠生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被告杨卫星糖果店的经营者王小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冠生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其公司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2.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其公司拥有第202241号、第591266号、第6925165号“大白兔及图”、“大白兔”等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30类。

“冠生园”品牌始创于1918年,其生产的ABC米老鼠奶糖更名为“大白兔”并由上海爱民食品厂生产,1959年作为国庆十周年献礼品牌。

其公司“大白兔”出口几十个国家和地区,为国家创收大量外汇,并曾作为外交礼物。

1993年,“大白兔”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注册商标被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

通过原告公司长期大量宣传,大白兔商标入列“中国最有价值商标500强”。

被告成立于2016年10月12日,长期大量销售标注有与原告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小白兔”奶糖,且包装上所使用的装潢与原告的产品即为相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来源,构成商标侵权,故提起诉讼。

杨卫星糖果店答辩称:店铺经营的还有干果等产品,案涉糖果进的和卖的少,且有正规进货渠道,产品质量合格,生产厂家已经和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冠生园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2015)沪黄证经字第13484号公证书,2.(2015)沪黄证经字第16940号公证书,3.(2015)沪黄证经字第16942号公证书,4.(2015)沪黄证经字第16941号公证书,5.原告产大白兔奶糖照片;

以上拟证明原告拥有第202241号、第6925165号、第591267号、第591266号注册商标及产品包装。

第二组证据6.(2019)湘永潇证字第1497号公证书,拟证明冠生园发展历史沿革。

第三组证据7.(2017)沪黄证经字第7907号公证书,8.(2018)湘邵庆证字第7957号公证书,9.(2013)浙杭西民字第20484号公证书;

以上拟证明冠生园的主要荣誉。

第四组证据10.2010年世博会大白兔广告图,11.(2018)湘邵庆证字第7958号公证书,12.(2018)湘邵庆证字第7956号公证书,13.(2018)湘邵庆证字第1170号公证书;

以上拟证明原告品牌的宣传与投入。

第五组证据14.(2019)湘永潇证字第1498号公证书,15.(2019)湘永潇证字第1499号公证书,16.(2019)湘永潇证字第1500号公证书,17.中华全国商业中心网页及大白兔糖果市场占有率证明;

以上拟证明大白兔奶糖市场占有率极高。

第六组证据18.湖南省律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9.品牌保护代理合同,20.本案制止侵权开支票据;

以上拟证明原告维权费用具有合理性。

第七组证据2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被告信息,22.(2019)湘永潇证字第874号公证书,23.比对意见;

以上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杨卫星糖果店对上述证据质证称,证据情况我不清楚,由法院审查决定。

杨卫星糖果店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1、郑州洪之联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

2、新乡市亨隆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

3、新乡市亨隆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产品质量合格,厂家已经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冠生园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关联性有异议,销售单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加盖洪之联商贸公司印章。

证据2、3生产商与销售商是两种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原告与生产商达成调解协议不包含本案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侵权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成立于1997年6月17日,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食品生产、文教体育用品、服装的销售、烟草专卖零售、食品流通。

2012年5月27日,原告通过受让取得第202241号“大白兔及图”商标,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23年12月14日。

1993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文件认定,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使用在糖果商品上的第202241号“大白兔及图”商标属于驰名商标。

原告通过控股公司与多家食品公司和大型超市签订供货协议,供应大白兔牌糖果,并为大白兔品牌投入大量广告宣传,使得“大白兔”品牌糖果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2019年1月20日,申请人冠生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坚的委托代理人何友文向湖南省永州市潇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月21日,公证员邓某、公证员助理陈文随何友文来到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浙江商城北门东一区1023号的卫星糖果,何友文以消费者的身份在店内购得糖果一袋,其中一种糖果名为“喜相缘小白兔”,外包装标示制造商为新乡市亨隆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辉县市北云门镇南姚固村,电话0373-69×****。

付款后,该门市出具了名片和货单一张,何友文将微信付款的账单信息进行了截图保存。

名片和货单由公证员保存。

上诉过程公证人员使用本人手机进行了拍照。

上述人员回到潇湘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购买的产品抓取部分样品连同取得的名片和货单进行封存拍照,封存后的封存包由何友文保管。

庭审中对封存样品当庭拆封进行比对。

案涉“小白兔”奶糖包装上的标识,由“小白兔”和拼音“XIAOBAITU”及图形构成,图形中部由向右倾斜黑色椭圆图案与其右下方红色椭圆图案重叠,上有呈奔姿的白兔背景,图形左上方及右下方有数条红色纵向线条,其中右下方红色纵向线条与蓝色横向线条相交,文字部分“小白兔”,位于蓝横线条之间。

原告引证的第202241号“大白兔及图”商标,由中文“大白兔奶糖”和英文“WHITERABBIT”及图形组成,图形上部有数条蓝色横向线条与红色纵向线条在左上方相交,下部有数条蓝色横向线条与红色纵向线条在右下方相交,“大白兔奶糖”文字位于蓝色横线条之间,中部由向右倾斜黑色椭圆图与其下方红色圆角四方图形在左上角重叠,上有呈坐姿的白兔背景。

杨卫星糖果店系个体工商户,于2016年10月12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卷烟、干果批发兼零售。

案涉产品的生产厂家新乡市亨隆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9年8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公司“大白兔”奶糖包装装潢相近似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4450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202241号“大白兔及图”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对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三)项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生产的“大白兔”奶糖经过多年市场销售及宣传,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其使用在该糖果上的第202241号“大白兔及图”商标于1993年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标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杨卫星糖果店销售的案涉“小白兔”奶糖,与原告第202241号“大白兔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产品。

经比对,案涉“小白兔”奶糖包装上所用标识与原告第202241号商标图案均有线条、交叠椭圆、白兔等构成要素,各要素之间的布局、形状及色泽相似,图案内容及组合方式差别较小,整体外观与原告第202241号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杨卫星糖果店虽然说明了进货渠道与提供者,但其店铺内销售有原告生产的大白兔奶糖,其销售近似的涉案产品,主观上有攀附原告商标的侵权故意,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其赔偿损失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杨卫星糖果店说明了进货渠道与提供者,尽到了一定的审查义务,且案涉产品生产厂家已经就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对被告进行了赔偿。

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侵权期间、侵权行为的影响、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杨卫星糖果店赔偿数额为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杨卫星糖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第2022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杨卫星糖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含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杨卫星糖果店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