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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与杭州如敏贸易有限公司、玉环一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451号
案件名称陈建与杭州如敏贸易有限公司、玉环一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建;杭州如敏贸易有限公司;玉环一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51号 原告:陈建,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罗彩琴,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如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

法定代表人:林如敏。

被告:玉环一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东村前兴小区v> 法定代表人:林如敏。

原告陈建为与被告杭州如敏贸易有限公司、玉环一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陈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陈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负担。

原告陈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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