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51号 原告:陈建,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罗彩琴,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如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
法定代表人:林如敏。
被告:玉环一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东村前兴小区v> 法定代表人:林如敏。
原告陈建为与被告杭州如敏贸易有限公司、玉环一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陈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陈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负担。
原告陈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