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78号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33010079365594W。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成辉国际******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AFBM1E。
法定代表人:石万成,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江门顾家洁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HTWA9Y。
法定代表人:石宏坤,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门顾家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2020年8月3日,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泉州市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门顾家洁具有限公司赔偿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2020年8月11日,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泉州市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门顾家洁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