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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5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杜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10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鼎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楠,女,汉族,1987年7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魏  晶  晶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贵杰(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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