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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分宜龙能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5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分宜龙能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分宜龙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5民初151号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07LX1J。

法定代表人:赵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平,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龙能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湖泽镇罗沙村委罗沙村小组**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8660338。

法定代表人:鲁冬梅。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龙能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分宜龙能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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