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7806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振兴起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小区路**/div>法定代表人:赵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振兴起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