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5民初11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继壹,男,汉族,1983年4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魏 晶 晶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贵杰(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