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532号原告:吕华山,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潇,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灿饮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黄海军,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聃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华山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灿饮品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吕华山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吕华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华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华山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