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林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0705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林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唐林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70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林辉,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林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