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548号之二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
法定代表人:麻桂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杰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北陇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顺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杰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广东杰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10日,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