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547号之二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
法定代表人:麻桂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熊太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河路十巷**302/div> 法定代表人:许慰祥。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牧恩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港头溪头埠路段。
经营者:林少波,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光汝恩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熊太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太宝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牧恩玩具厂(以下简称牧恩厂)、许慰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奥光汝恩公司先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许慰祥、天猫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奥光汝恩公司诉称,其系ZL201830498213.0“捉虫游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现专利有效。
熊太宝公司在其天猫店铺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奥光汝恩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店铺网页及产品显示制造商为牧恩厂。
在未经奥光汝恩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熊太宝公司、牧恩厂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模仿奥光汝恩公司产品,大批量生产并以低于专利产品价格销售,严重影响奥光汝恩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及销售量,给奥光汝恩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熊太宝公司、牧恩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
2.熊太宝公司、牧恩厂赔偿奥光汝恩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奥光汝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位于本院辖区。
鉴于奥光汝恩公司已撤回对许慰祥、天猫公司的起诉,而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牧恩厂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专利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其中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