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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林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324号
案件名称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林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林少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24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少华,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德公司)与被告林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柏丽德公司诉称,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在全世界开设超过150家的专卖店,于1982年创设的APMMonaco是世界知名奢侈品品牌,并先后注册第GXXXXXXX号、第G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使用于项链、戒指、耳环等饰品。

柏丽德公司经授权独占使用权利商标,并可以自己名义处理相关的侵权事宜。

2019年,柏丽德公司发现林少华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APMPURE专柜”的网络店铺,未经许可展示、销售APMPURE品牌的首饰,在首饰品名、商品图片等处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

林少华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林少华的住所地及经营地均在福建省莆田市,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柏丽德公司认为被诉商品快递面单载明的发货地为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号,系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闵行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无管辖权,涉案纠纷应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柏丽德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诉商品快递面单载明的发货地存在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被诉商品的情形,故其关于该地址即为被诉商品储藏地的观点本院不予认同;

其次,涉案交易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快递面单载明的发货地存在多种可能性,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经查快递面单载明的发货地系诺宝中心酒店,柏丽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地址与林少华的经营活动存在实际关联,结合林少华住所地在福建省莆田市的客观事实,以及林少华关于经营地亦在福建省莆田市的陈述,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快递面单载明的发货地即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综上,柏丽德公司以被诉商品快递面单载明的发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纠纷应由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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