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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丽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1669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丽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杨丽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669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丽丽,女,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丽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然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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