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633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燕明,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燕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与徐燕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