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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8170号
案件名称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树金鑫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8170号 原告: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

法定代表人:张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树金鑫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王树金,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树金鑫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2020年8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钱建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冯佳楠 书 记 员 冯佳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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