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571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萍,经营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中和街大水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XXY607H。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