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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571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胡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571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萍,经营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中和街大水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XXY607H。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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