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1040号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之**。
法定代表人:刘胜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明,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航,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腾易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五龙岗福林三巷****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投资人:徐温锐,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向东,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腾易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