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东南北百货店,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正元广场负**42一社会信用代码:×××D2B。
被执行人罗燕,住,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div>关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东南北百货店、罗燕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碑林区东南北百货店、罗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1.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暴龙”、“BLOL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标有“暴龙”、“BOLON”标识的侵权产品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2.支付赔偿金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至款清之日止。
3.支付案件受理费1300元。
4.执行费370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东南北百货店、罗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东南北百货店、罗燕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东南北百货店、罗燕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股权等财产信息。
经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东南北百货店、罗燕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东南北百货店、罗燕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2.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东南北百货店、罗燕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东南北百货店、罗燕的财产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确认,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东南北百货店、罗燕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东南北百货店、罗燕负有继续向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市碑林区东南北百货店、罗燕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