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350号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西安江左盟汽配有限公司:关于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西安江左盟汽配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江左盟汽配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江左盟汽配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130元。
现申请执行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确认被执行人西安江左盟汽配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本院结案。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350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