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园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阳恒大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咸阳市渭滨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杰,该公司经理。
关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咸阳恒大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立即停止侵犯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第ZL201420522729.0号“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万元;
3、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11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咸阳恒大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2020年8月28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咸阳恒大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咸阳恒大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经本院实地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2020年8月28日,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咸阳恒大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同日,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咸阳恒大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咸阳恒大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予以确认,并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受偿,本案尚有144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咸阳恒大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咸阳恒大电子通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发现咸阳恒大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