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86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克友,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张克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
原告胡正宇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