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78号 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沧联工业园Dl地块**厂房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565191XF。
法定代表人:谢敏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信景、胡犇,中山驰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安徽叁贰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新海尚宸家园**综合体2-1309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FE78F。
法定代表人:赵乐永。
被告:温州市艾凯汽摩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十二路****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85A1K2L。
法定代表人:刘加川。
被告:温州市艾凯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明山路**代码291330303745831677P。
法定代表人:刘加川。
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安徽叁贰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艾凯汽摩配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艾凯摩配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