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89号 原告:蓝龙印,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江北华毅家纺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骆店村。
经营者:骆国洪,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徐晓华,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蓝龙印与被告东阳市江北华毅家纺厂、徐晓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蓝龙印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12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9日,原告蓝龙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龙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龙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蓝龙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