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38号原告:北京华中科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楼(六里屯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高玉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熙诚,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新城区,北京华中科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任久祥,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倍添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院**楼**624>法定代表人:任伟男,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华中科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久祥、北京倍添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华中科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华中科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