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58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起服饰商行闵行分店,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刘菲。
被告:上海欣起服饰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投资人:贾克崇。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起服饰商行闵行分店、上海欣起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