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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普屯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普屯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普屯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1号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普屯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151街**** 经营者:李小山,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柏杨村****,公民身份证号:4211251990********。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普屯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25日,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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