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893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菏泽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何淑军。
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
法定代表人:晋卫兵。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菏泽城建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