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初40号 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玉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美廉,董事长。
被告:宁波雅戈尔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姚隘路**。
法定代表人:钱平,执行董事。
被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雅戈尔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