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雅戈尔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初40号
案件名称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雅戈尔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雅戈尔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初40号 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玉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美廉,董事长。

被告:宁波雅戈尔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姚隘路**。

法定代表人:钱平,执行董事。

被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雅戈尔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