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832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海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滕州市海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