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242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望姣黑鸭美食店。
住。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综合楼****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QHOM7H。
经营者:林望娇,女。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望姣黑鸭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望姣黑鸭美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望姣黑鸭美食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