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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执1100号之一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斌,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民终5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李斌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斌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判决生效之日至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之日的利息;

被执行人李斌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应由被执行人李斌承担的部分诉讼费650元;

执行费360元由被执行人李斌承担。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李斌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斌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本院经委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被执行人李斌名下房产进行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斌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冻结李斌名下银行账户。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斌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斌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李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李斌负有继续向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李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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