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848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开发区福恒建材商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八益建材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C9KY9Q。
经营者:郭静。
被告:苏瑞春,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高新技术开发区福恒建材商行、苏瑞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