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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恒建材商行苏瑞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1848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恒建材商行苏瑞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高新技术开发区福恒建材商行;苏瑞春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848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开发区福恒建材商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八益建材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C9KY9Q。

经营者:郭静。

被告:苏瑞春,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高新技术开发区福恒建材商行、苏瑞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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