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1011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秀,广东盛唐(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成燕,广东盛唐(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微著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伍迪中心****社会信用代码:×××16U。
法定代表人:叶睿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微著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在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