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5094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对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夏港魅力西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281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21行“经营者是王应胜,经营地址在江阴市”补正为“经营者是赖国英,经营地址在江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