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7民初21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西林区宏丰周黑鸭鸭件店,住,住所地伊春市西林区西林办前进街/div>经营者:李波,该店业主。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西林区宏丰周黑鸭鸭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